“健身房兼职瑜伽教练”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

2023-12-30 12:11:16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健身房兼职瑜伽教练”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赵女士是某传媒公司文员,为了贴补家用、尽快还清房贷,赵女士在“996”工作之余,又在健身房找了一份“瑜伽教练”的兼职工作。双方约定,赵女士每周一、三、五晚在健身房带班谈球吧官方网站,健身房按课时向赵女士支付报酬。如赵女士成功签约学员,则健身房另行向赵女士支付提成。

  前几日,健身房因经营不善暂停营业。担心课时费打了水漂的赵女士与多名教练一同提起劳动仲裁,以“劳动争议”为由要求健身房支付课时费及提成。然而,赵女士却被告知,其应按照“劳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法顾百家指出,现行法律法规中,仅对“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间的用工争议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有正式工作的劳动者,在无损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打工从事“第二职业”、甚至“第三职业”时,从法律定性上,难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仅能成立劳务关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