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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球吧体育新年flag刚立健身“优惠”又来了这些坑别踩!
谈球吧体育新年flag刚立健身“优惠”又来了这些坑别踩!“游泳健身,了解一下。年底优惠力度最大,错过再等一年……”岁末年初,又到了健身房“打折优惠”揽客的黄金期,受疫情影响,更多人意识到了健康的重要性,希望走进健身房“撸铁”。但是,健身官司这些年也在不断增加,如果遇到麻烦该如何解决?
“年底续卡优惠力度最大,您也是我们的老会员了,办张三年卡,还能免费赠您一年……”2017年年底,一家健身房工作人员向小何推销道。小何在该健身房锻炼两年多了,一直没什么问题,觉得工作人员说得在理,便花了6000多元办理了一张三年卡。
然而,转年6月,健身房贴出通知:由于经营不善,该门店将停止营业。小何希望退卡,但健身房方面提出各种理由拒绝,最终,小何只能选择转至到该健身房其他门店锻炼。可是,没多久,这家店也突然停止营业,健身公司更是人去楼空。几番追讨无果,小何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健身公司返还自己剩余款项5500元。
庭审中,健身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法院认为,小何与健身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健身公司未能继续提供服务,小何要求退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此,法官建议,消费者在办卡之前,应在网上查询相关健身公司的经营信息及口碑、市场信誉等,还可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工商信息,此外,最好再查一下相关公司是否为被执行人。如果相关信息有问题,消费者就要慎重考虑办卡了。
此外,法官建议消费者选择期限较短、充值金额适中的套餐,不要一次性充值大额度,也不要选择会员期限很长的消费方式。“对于商家过低的报价,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防止商家收割一波就跑路。”
如果健身房“跑路”,法官建议,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积极维权、挽回损失。
去年年初,肖女士公司附近有一家健身房“即将开业”。销售人员拦住肖女士,宣传健身房器材种类多样、操课丰富、还有游泳场馆,配套设施也十分完善。“马上就能开业,最晚不超过5月8日,现在办卡就是‘创始会员’,不仅折扣力度大,而且以后续卡都比一般会员有优惠!”在销售人员极力推荐下,肖女士签了健身入会协议,办理了一张一年期健身卡,费用3000元。
“到底什么时候能开门?”肖女士多次询问开业时间,一直未得到对方肯定回复,协商退款事宜也均被拒绝。无奈之下,肖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办卡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健身房未履行约定义务,造成肖女士健身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判决支持肖女士的诉请。
新健身房在开业前,一般会以招募“创始会员”、“低价预售”等方式揽客。对此,消费者要留个心眼。
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健身房没有提供健身服务,或者提供的健身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还办卡费用。
法官提醒,消费者如选择即将开业的健身房,办理预付费卡,应在合同中明确健身房开业时间,提供的设施、服务等内容,最好约定商家的违约责任,如未能如期开业健身房承担何种责任等,作为日后维权依据。
初入健身房,李先生作为一名“健身小白”,想聘请一名私教。经过多次观察和接触,他认为王教练的授课态度和方式最适合自己,便报名了他的私教课,一下就花费2万多元买了几十节课。可是,王教练带其练过几次之后,发来信息:李哥,不好意思,我要调到别的店了,我推荐其他教练带您吧。
其他教练带了李先生几次,李先生觉得效果不好,要求健身房退还私教费。“我们再给您换其他教练试试。”对于健身房的答复,李先生不同意:其他教练不了解我的健身进程与健身需求,而且,频繁更换教练严重影响了健身计划。
几次商议无果,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私教合同,健身房退还自己剩余课时费14000元。
庭审时,健身房主张李先生签订的私人教练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调整私教人选,因此健身房不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消费者因自身原因坚持解除合同,费用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私人教练服务合同需消费者亲身参与训练,不适于强制履行,李先生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则双方合同应予解除。因此,法院判令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
对此,法官分析,为了获得更优质的健身效果,私人教练的能力水平、与学员的磨合程度,是学员选择教练时的重要参考。私教课作为一种特殊的健身服务,需要学员有参与的意愿并亲身参与互动,所以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其他人替代履行,更不能强迫学员履行。
健身教练离职、调动可能会影响学员的健身计划,如果学员认为更换健身教练会导致自己的健身目的落空,可以与健身房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健身房拒不配合的,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令终止双方的合同。
李女士在某健身房办了一张年卡,费用5000元,可是“三分钟热度”消退后,她打算以3500元的价格把卡转让给同事王某。
二人到健身房办理手续时,健身房却拒绝转卡,原因是王某上了健身房的“黑名单”。工作人员告诉李女士:转卡可以,但不能转给王某,因为他曾经是该健身房会员,但因毁坏器材等不道德行为,被健身房“退籍”。
虽然也可以挂在相关网站上转卡,但报价都达不到李女士预期,几次和健身房协商都被拒绝。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健身房同意自己把卡转给王某。
庭审中,健身房代理人提交了李女士签订的入会申请表,载明:会员资格转让需提供转让证明,由倶乐部进行审查,倶乐部保留拒绝任何一个会员资格转让申请的权利。代理人称,健身房有权审查受让人是否符合成为会员的条件,王某曾经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健身房的正常经营和其他会员的权益,因此拒绝接受其再次成为会员。
法院审理指出,民法典规定:概括移转须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李女士希望把卡转让给王某,而根据健身房的入会申请表,健身房有对会员进行审查的权利。并且,健身房提供了证据,有理由对王某全面履行服务合同的能力产生怀疑。因此,法院判决李女士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很多人办了健身年卡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锻炼,希望把卡转给他人减少损失,但大部分健身房都要收取“转卡费”,或者如上述案件中要审查受让人资质。特别是“转卡费”,让很多会员头疼,认为不该收取。
记者调查了解,市面上,各家健身房收取“转卡费”标准不一,有的一次性收取200元到500元不等,有的收取卡值的20%到30%。据某业内人士透露,之所以收取“转卡费”,主要是为了限制“客流”。“健身房办卡基本上不考虑容纳人数,或者说就是‘赌’会员会放弃锻炼。”他说,如果一张卡可以随便转来转去,那么,卡的价值虽然得到了最大化,但健身房的收益其实减少了。
对此,法官表示,健身房能否收取“转卡费”目前法律没有限制,主要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健身合同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合同内容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健身房责任、加重会员责任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健身房据此向消费者收取高额转卡费的,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返还;但如果因会员转让、停卡、重新办卡等行为给健身房造成经营损失的,依据公平原则,健身房也可以收取合理的转卡费用。
氛围好——可在多时段实地观察健身房,如果健身氛围比较“火热”,可以一定程度上证明该健身房值得信任。
对于新手来说,不要仅关注销售人员承诺的“价格”,次卡、月卡、年卡中,年卡一般优惠力度最大,但绝对价格最高,特别是三年卡、五年卡等,更是价格不菲。
应根据实际情况,给自己一个体验期或者适应期,办理10次卡或者月卡,如果能够坚持锻炼且感受良好,可以考虑再办一年卡。
此外,签订健身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条款内容,特别是对于所谓的健身房“免责条款”要多加注意。另外,对于健身房销售人员承诺的健身内容、服务质量等,应书面体现在合同中。
首先,看身材。健身,需要理论和实践并重,一个好的教练肯定自己能练出一副好身材,如果向你搭话的教练,自己身材就很一般,甚至过瘦、过胖,通常不是一名合格的教练,不要被他们所谓的“证书”“成绩”所忽悠。
其次,注重体验课效果。教练一般会免费赠送一节体验课,会员上课前,应该学习一些基本的健身知识,例如如何锻炼胸、背、腿等大肌群。上体验课时,主要让教练锻炼大肌群,感受训练效果,并根据实际感受提出问题谈球吧体育,看教练的解答是否明了、到位,以此了解教练的水平。
另外,不要一次买过多课程。首先,私教流动性比较大,可能课程没上完教练就离职了;此外,还可能造成私教“懈怠”,指导和服务越来越不让会员满意;如果会员自身坚持不下去,私教费也有可能“打水漂”。